四川科建民族事务纠纷远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参照国际惯例及国内外仲裁、调解与司法机构的收费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当事人参加调解中心所进行的调解活动,需要向调解中心缴纳相应费用。调解中心费用包括登记费、调解费与案件处理费。具体标准与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登记费
登记费为每一当事方人民币200元。申请人应在提交调解申请时缴纳登记费,申请人缴费后,调解中心将在3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确定是否接受调解,若被申请人接受的,应在确认接受调解2日内缴纳登记费。该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还。
第二条 调解费
一、有财产标的的案件,调解费以争议标的金额为基础,按照下列调解费标准分段确定:
二、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的,由调解中心与调解员按申请人提起的财产标的额预收调解费用。案件最终调解后以实际调解金额计算调解费,多退少补。
三、调解案件为涉及人身权利纠纷、确认权纠纷等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调节费按件收取1000元。
四、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开始前向调解中心及时足额支付调解费。
1、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中心发出的缴纳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调解中心指定账户,并将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扫描件)提交至调解中心。
2、如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或调解中心发现实际争议标的额与申请书中所列标的额不符的,则应当及时调整调解费。
四、调解费由申请人预交,调解员应根据案情和调解的结果,确定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调解费比例;当事人对调解费的承担比例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
第三条 案件处理费
一、调解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线上线下案件所发生的因聘请调解员、翻译、速记、专家、证人等产生的差旅费用以及因邮递、通讯、场地和地点变更等发生的费用为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据实承担。
二、当事人须按照调解中心的缴费通知预缴案件处理费,并在收到调解中心发出的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足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三、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共同等额承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退费
一、调解程序终止后,如调解未果,调解中心收取必要成本费,但成本费用不得超过实缴费额的50%,余额全部退回当事人。
二、调解程序终止后,如调解成功,当事人预付之案件处理费结算后余额退回当事人,不足部分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应当缴纳的数额在5个工作日内补缴。
三、如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足额支付调解费,视为当事人自动撤回调解申请,支付的登记费不予退还。若被申请的当事人同意调解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登记费,视为双方未达成调解合意,申请人已缴纳的登记费予以退还。
第五条 受委托调解案件
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委托的调解案件,收费标准及调解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及委托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调解中心负责补充与完善。
三、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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