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守则
第一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上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及调解中心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客观、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
第二条 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地位,不代表或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三条 调解员应当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
第四条 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秉承“在商言商、以和为贵”的精神,逐步减少分歧,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第六条 调解员必须严守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除非当事人书面同意,调解员不得公开与调解过程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调解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廉洁、勤勉从事调解业务。
第八条 调解员本人如果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应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 日内当向调解中心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主动请求回避。
第九条 若调解不成,在其后的仲裁、诉讼程序中,该案的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本案的仲裁员、证人、陪审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非经调解中心同意,调解员不可退出调解程序;非经调解中心同意,调解员不得以调解中心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四川科建民族事务纠纷远程调解中心